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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022民初556号
  发布时间:2018-02-0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吴财辉: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县屯城镇水口村委会第七村民小组、屯昌县屯城镇水口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屯昌县屯城镇水口村委会第十一村民小组、屯昌县屯城镇水口村委会第十二村民小组与被告吴财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琼902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