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兰英: 你与黄庆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琼9022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黄庆东支付装修余款7500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户名: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号:402641010010 账号:10108696900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