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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70号
  发布时间:2018-02-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曾兰英: 你与黄庆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琼9022民初8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黄庆东支付装修余款7500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户名: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号:402641010010 账号:1010869690000713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