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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91号
  发布时间:2018-03-0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陈荣华: 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观养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