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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儒银与马越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3-1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2执102号

马越祥

申请执行人肖儒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民终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你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肖儒银偿还借款219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185元。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2执102号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你应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五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