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2执102号
马越祥:
申请执行人肖儒银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民终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你应当向申请执行人肖儒银偿还借款219000元并负担执行费3185元。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2执102号案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你应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