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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113号
  发布时间:2018-03-1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张先洪: 你与申请执行人曾先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你应当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 号:1010869690000777.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