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4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89839.86元及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利息计算的本金及时间起止为:本金2568589.02元,从2013年10月28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本金2498589.02元,从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26日;本金1998589.02元,从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4月18日;本金2464666.86元,从2014年4月19日至2014年9月29日;本金2414666.86元,从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1月31日;本金2189839.86元,从2015年2月1日至全部还清工程款之日)。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30234.78元、执行费24298.4元由被执行人海南圣大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