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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102号
  发布时间:2018-03-1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马越祥: 你与肖儒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96民终44号民事调解书与我院作出的(2017)琼90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肖儒银偿还借款219000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3185元。 户名: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号:402641010010. 账号:1010869690000762.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