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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民初13号
  发布时间:2018-04-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潘孝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海玉与被告潘孝春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