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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晓华与被屯昌屯城聚兴塑料制品加工厂、肖红秀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4-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樊晓华与被屯昌屯城聚兴塑料制品加工厂、肖红秀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3月8日(20189022执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细平名下车牌号为琼AVY063东风牌DFA5040XXY2005AC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与被执行人屯昌屯城聚兴塑料制品加工厂登记在肖小平名下车牌号为琼AAN038丰田牌GTM7200GB小型轿车一辆。如对上述机动车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书面证据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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