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安德: 本院受理原告陈进财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新余市柳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决定追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新余市柳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