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华宇家电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8)琼902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超频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司应于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屯昌华宇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超频电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1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5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执行人屯昌华宇家电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