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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146号
  发布时间:2018-05-0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戴绍祥、史以萍: 你与申请执行人吴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修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人执行人吴修文偿还借款200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 号:1010869690000829.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