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琼9022执146号
戴绍祥、史以萍:
你与申请执行人吴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修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向申请人执行人吴修文偿还借款2000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 号:1010869690000829.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