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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绍祥、史以萍与申请执行人吴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5-1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9022执146

戴绍祥、史以萍

你与申请执行人吴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吴修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5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向申请人执行人吴修文偿还借款200000元。

  2.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负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号:402641010010.

    号:1010869690000829.

    特此通知

    二〇一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