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运: 本院受理原告林先南与被告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琼902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先南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