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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兴华罚金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79022249

王兴华

本院受理被执行人王兴华罚金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琼9022执2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书内容:向本院缴交罚金10000。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号:1010869690000413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