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琼9022执473号
张光明、邓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潘正贵和被执行人张光明、邓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473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