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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473号报告财产令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30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89022473

张光明、邓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潘正贵和被执行人张光明、邓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473号报告财产令。内容:

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十六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