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8)琼9022执473号
张光明、邓梅:
本院受理申请人潘正贵和被执行人张光明、邓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473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
一、向申请执行人潘正贵返还购房款10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为:2016年3月27日至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执行费13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光明、邓梅负担。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1268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