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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曾扬芬、曾永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曾扬芬、曾永宣:

本院在执行(2018)琼902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陈红与被执行人曾扬芬、曾永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续查封被执行人曾扬芬名下位于屯昌县乌坡镇新建路东侧的商住房,续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三十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