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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9022执402号被执行人陈小丽贩卖毒品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3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陈小丽:

本院受理的(2018)琼9022执402号被执行人陈小丽贩卖毒品罪一案罚金刑部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于公告期满后7日内向本院缴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户名:屯昌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行号:402641010010.

账号:1010869690000966.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屯昌县人民法院

0一八年八月三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