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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815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8-08-2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9022815

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永淦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的向你们追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琼9022民初2254号民事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90228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345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永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永淦价值1725元的财产;

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