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琼9022执815号
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永淦:
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的向你们追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琼9022民初2254号民事案件受理费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8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345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永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永淦价值1725元的财产;
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