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艳雁: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准予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2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