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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09-2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18)琼9022民初531

邱燕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变更程序)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