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2执815号
移送执行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4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08G8J。
法定代表人:王太学。
被执行人:周永淦,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30号楼2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5906050054。
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永淦追缴符祥山与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永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于2018年7月2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周永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345元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周永淦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725元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法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存款3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永淦的存款1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345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永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2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永淦价值1725元的财产;
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