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公开 > 送达公告
(2018)琼9022执814号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0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8)9022814

周永淦

本院在执行向你追缴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7)琼9022民初2254号民事案件受理费过程中,因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9022814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