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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玉琴与刘云、胡春金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0-0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18)琼9022执442号

刘云、胡春金

申请执行人刘玉琴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琼90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你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9022执442号案限制消费令你二人应当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