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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执398号失信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0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18)琼9022执398号


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本院在执行何荣民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十月四日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