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2执398号
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
本院在执行何荣民与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沈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失信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八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