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2执814号
申请执行人:符祥山,男,1953年01月20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75号海南电网滨河小区2栋604房。
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太学。
被执行人:周永淦,男,1959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中兴30号楼2室。身份证号码:330222195906050054。
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祥山与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永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及周永淦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向申请执行人符祥山支付赔偿款1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208.33元。责令被执行人周永淦:一、向申请执行人符祥山支付案款7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1041.67元。同时,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被执行人均应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按期向本院申报财产。依法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存款15520.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永淦的存款7760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520.7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价值15520.71元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永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603.5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永淦价值77603.55元的财产;
三、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