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2民初584号
符式宏: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宏基伟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符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