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琼9022民初428号
程代彬:
本院受理原告屯昌屯城兴发五金商店诉程代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