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屯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永淦、王太学、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符祥山与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周永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符祥山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王太学、王乐谦、曾祥生为(2018)琼9022执81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琼90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