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东: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吴宏才、林金荣与被执行人郑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郑东协助申请执行人吴宏才、林金荣办理坐落在屯昌县屯城镇水口路12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屯房权证屯字第05735号)及屯国用(2004)第13-00601号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吴宏才、林金荣名下。
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