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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执148号 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9-04-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夏义美、叶贵琼: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何汉乾、王记中与被执行人夏义美、叶贵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夏义美、叶贵琼向申请执行人何汉乾、王记中偿还橡胶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二十四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