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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9022民初625号
  发布时间:2019-04-25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2018)琼9022民初625



洪琼荣、李喜生

本院受理原告曾献芬与被告洪琼荣、李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902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与上诉人曾献芬提交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一二十五

原告于2019年4月24日15时49分缴费

原告曾献芬:13379901818

民庭陈政、陈亚妹:67831145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