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云韦、符燕: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吴泽崇与被执行人吴云韦、符燕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吴云韦、符燕协助申请执行人吴泽崇将原产权属于被执行人吴云韦、符燕的,坐落于屯昌县屯城镇育新路北段的,屯国用(1998)字第001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使用证》编号000032369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吴泽崇名下。
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