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绥彬: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王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 被执行人王绥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文26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共计284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160元由被执行人王绥彬负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