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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执169号
  发布时间:2019-06-0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王绥彬: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与被执行人王绥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 被执行人王绥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文260000元及违约金24000元,共计284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160元由被执行人王绥彬负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