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屯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琼9022执841号
王太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符祥山与被执行人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太学、王乐谦、曾祥生、周永淦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琼9022执814号之三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本院(2019)琼902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你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海南顺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曾祥生、王乐谦共同向申请执行人符祥山支付赔偿款150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与王太学、王乐谦共同负担本案执行费208.33元。
开户银行:海南屯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 号:402641010010
账户名称:屯昌县人民法院
账 号:1010869690001374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