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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金乌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与符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乌种子种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凤翔路28号华荣府B栋二单元1903房。
法定代表人:李合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符胜,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2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符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胜向申请执行人海南金乌种子种苗有限公司支付种子款人民币89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6月13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为止);负担执行费50元,共计人民币8950元。因被执行人符胜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9)琼9022执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符胜存款账户人民币895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共划拨被执行人符胜账户存款人民币8900元,被执行人符胜支付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符胜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符胜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英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2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3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4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5债务已经清偿的;
(6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