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恢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卢建斌,男,1978年7月14日,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
被执行人:李叶玲,女,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保证人:潘三妹,女,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县。身份证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7民初3454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卢建斌申请,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建斌与被执行人李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叶玲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卢建斌偿还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74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201.1元。
在执行过程中,保证人潘三妹于2019年3月12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李叶玲提供保证,担保内容为:李叶玲欠卢建斌借款人民币67000元及利息1740元,共计人民币68740元。如李叶玲未在2019年5月12日前还清,本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李叶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5日裁定每月扣留、提取保证人潘三妹在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用于偿还欠款63740元,时间从2019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每月扣留、提取保证人潘三妹在海南白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XXX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用于偿还欠款63740元,时间从2019年7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该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家雄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〇沃〇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