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强,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东(系刘强丈夫),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全志,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2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刘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杨全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全志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刘强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14日起支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26日止利息共计8852.3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36.87元及负担本案案件执行费782.79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琼9022执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杨全志名下车牌号为×××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并于2019年6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上述车辆发起网络询价,该车辆的评估价为人民币95840元。被执行人杨全志至今未按照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〇〇得以实现,依法应当对被执行人杨全志名下车牌号为×××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杨全志名下车牌号为×××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车辆型号:CAM7150A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黎家雄
审 判 员 陈培师
审 判 员 蔡预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吉 民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