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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多辉、刘多辉与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苏其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9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715号
原告:刘多辉,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路18号温州大厦1601房。
法定代表人:蔡士荣,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珠江广场帝豪大厦30层。
联系人何政华,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人杨福金,海南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其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系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卢清荣,男,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系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麦挺青,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系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被告:符正升,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系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
原告:刘多辉与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苏其伟、卢清荣、麦挺青、符正升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刘多辉诉称,原告与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苏其伟、卢清荣、麦挺青、符正升于2009年8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与上述被告合作开发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屯宗地,约2亩(即被告名下的一期项目)。原告提供建设资金,被告提供合作土地并负责整个项目的统一报建、报税及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项目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全部约定项目款,被告需将项目上的土地及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归原告所有。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2010年11月16日、2013年7月3日和2013年9月15日分别向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项目建设资金人民币720000元、1980000元、174763.78元和2000000元,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4874763.78元。由于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无法知悉整个项目的应缴税费金额,所以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签订预交确认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税费1272800元,待项目竣工验收,由被告统一缴交税费,并向原告提供项目清算表,以便知悉实际缴交税费,进行多退少补。后依据被告提供的清算表结算,原告之前向被告预交的税费比实缴税额多了353705.75元。依据预交确认书的约定,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返还多余税款。并且,由于《合作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苏其伟、卢清荣、麦挺青、符正升签订,预交确认书系《合作协议书》的后续协议,因此,被告苏其伟、卢清荣、麦挺青、符正升应承担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返还税款353705.75及其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归还多收的税费款353705.75(公司结算表249806.76元、墙改基金24298.99元、银行按揭保证金79600元)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止,按年利率5.39%计算)162053元,共计515758.75元;被告苏其伟、卢清荣、麦挺青、符正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屯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月2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现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本条规定,原告因与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海南龙诚达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清贵
人民陪审员 杨应锋
人民陪审员 王取云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林道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