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民特97号
申请人:李某1,女,汉族,2003年3月3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
监护人:李某2,男,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
委托代理人:王思杰,海南以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冼才,屯昌县司法局公职律师。
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苏新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1向本院提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苏新为失踪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苏新系申请人李某1的生母,2006年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将近十三年杳无音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苏新,女,汉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原住海南省××屯号,系申请人李某1的亲生母亲。于2006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新失踪后,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三版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苏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苏新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现公告期〇湟崖〇,但苏新依然下落不明,故本院对苏新失踪的事实予以确认。现申请人的监护人李某2承担了抚养申请人的义务,是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其代管苏新的财产没有争议,应指定李某2为苏新的财产代管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苏新失踪;
二、指定李某2为失踪人苏新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之
审 判 员 王 大 章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羊 文 学
书 记 员 吴毓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〇墓〇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