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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执228号
  发布时间:2019-07-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吉丹丹: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彭家英与被执行人吉丹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吉丹丹向申请执行人彭家英支付欠款16531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5日暂计至2018年3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379.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二十二


来源:屯昌法院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