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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锦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7-26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叶红枫。
被告人许锦,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屯昌县人,住海南省屯昌县,务工。因本案于2019年2月2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海府路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2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1日由屯昌县公安局执行批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许锦与李先垂(另案处理)、陈柏(另案处理)、许小武(已判决)、陈金权(已判决)、陈九路(已判决)、林锋(已判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每人出资人民币2000元左右在××屯聚众赌博,按照所占份额分成,在购买赌桌、赌具等物品后,招揽他人以摇骰子押“大小”或押点数的方式开展赌博活动。由被告人许锦与陈九路、林锋、李先垂等人轮流当庄摇骰子、收钱、赔钱,陈金权、许小武负责管钱,陈柏偶尔在赌场充当赌客活跃气氛。这期间每天都有一二十人参与赌博。当年6月底,李先垂、陈金权、陈九路、林锋、许小武、徐日志等人搬至屯昌县枫木镇农贸市××路东南侧房间继续聚众赌博活动。当年7月徐日志(已判决)、陈清(已判决)出资加入该赌博点聚众赌博。该聚众赌博点每天从11时许开始营业,18时关门,每天有二十人左右参与赌博,被告人许锦与陈金权、陈九路、林锋、许小武、徐日志、陈清等人仍以同样的方式轮流当庄摇骰子、收钱、赔钱。
2016年7月26日14时许,该赌博点被屯昌县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组织赌博活动人员陈金权、陈九路、林锋、陈清,被告人许锦与李先垂、徐日志、许小武从楼顶逃离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许昌明、陈树雄、陈有栋、孟文春、余图平、陈召雄、王才桂、钟梅菊、陈家月、王海花、杜秀霞、王书兰等12人,现场查扣人民币22034.5元现金。
经侦查机关查实姓名的有余图平、孟文春、陈树雄、陈有栋、王书兰、陈家月、杜秀霞、许昌明、陈召雄、王才桂、陈光、李气友、陈海丽、黄昌忠、吴多楠、符谷义、钟梅菊、王海花、谢玉琴、张军、陈仁英、王保等22人到该赌博点参与赌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锦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许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锦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许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鉴于被告人许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锦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大章
人民陪审员 王小剑
人民陪审员 黎钦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欧雪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