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陆金芳,女,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李兴财,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2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陆金芳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陆金芳与被执行人李兴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兴财应向申请执行人陆金芳支付欠款10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兴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兴财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兴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黎家雄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黄昌月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2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4债务已经清偿的;
(5被执行〇颂峁┑1G疑昵肴送〇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