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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2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702号
原告:周某周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被告:何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现服刑于海口监狱。
原告周某周某与被告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周某于2019年7月22日以被告何某承诺辉抚养好孩子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周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周某负担。
审 判 员 邓贤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 记 员 符琼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