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04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叶红枫、检察官助理蔡林妃。
被告人吴岳渊,男,1987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初中肄业,海南省万宁市人,务农,住海南省万宁市。因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抓获,同年2月21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3月30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屯昌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期间,一名叫“二哥”(身份待查)的男子冒充被告人吴岳渊朋友的方式诈骗被告人吴岳渊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吴岳渊多次与“二哥”联系还钱,“二哥”表示让被告人吴岳渊帮忙收取他诈骗的财物再还钱给被告人吴岳渊,被告人吴岳渊为了能够拿到被“二哥”诈骗的钱而答应帮“二哥”收取诈骗的款项。
1.2019年1月30日17时许,他人(身份待查)冒充欧某朋友张某的身份向欧某借款,欧某依据该男子的要求分五次将人民币共计7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被告人吴岳渊微信昵称为“谁伴我闯荡”的微信号中。被告人吴岳渊收到人民币7500元后,依据“二哥”的指使将其中的人民币3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微信昵称为“身心相待”的微信号中,将人民币4300元转至其朋友“立哥”(身份待查)的邮政储蓄账号中,委托“立哥”代其将其中4100元转账至开户名为王森(身份待查)的银行账户中,剩余的人民币200元作为给“立哥”的好处费。至此被告人吴岳渊将人民币7100元依据“二哥”的指使转账至指定的账户中,自己得到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
2.2019年2月3日14时许,他人(身份待查)以杨某堂姐男朋友“坏杰”的身份向杨某借款,杨某依据该男子的要求分两次将人民币共计9000元存入该男子提供的开户名为蒙爱荣的银行账号中。蒙爱荣在收到杨某存入的人民币9000元后,依据一名叫“坏秃”(身份待查)的男子的指使将其中的人民币8700元存入被告人吴岳渊的微信昵称为“谁伴我闯荡”的微信号中。被告人吴岳渊收到蒙爱荣转存的人民币8700元后,再依据“二哥”的指使将这8700元分别存入开户名为王森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和开户名为催广志的农信社账号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岳渊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吴岳渊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鉴于被告人吴岳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岳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岳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〇纤叩模〇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大章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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