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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与李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1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琼9022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住所地屯昌县屯城镇昌盛路158号。
负责人:华景胜,行长。
被执行人:李江,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屯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琼902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江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9984元及利息2737.89(暂计至2014年7月1日)、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600元和公告费26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33.73元,共计人民币15715.62元。被执行人李江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李江有存款账户,应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用于支付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江账户存款人民币17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邱英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岑珑娇
书 记 员 吴淑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屯昌县人民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