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屯昌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官叶红枫。
被告人杜雪玲,女,1980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黎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屯昌县,无业。因本案于2019年4月8日被屯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屯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9年4月8日期间,被告人杜雪玲在海南省××屯经营乐乐休闲中心,主要介绍卖淫女前往屯昌县屯城镇的酒店、宾馆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杜雪玲通过在屯昌县屯城镇的酒店、宾馆的房间门缝散发涉黄小卡片,卡片内容是“乐乐休闲、联系电话178XXXXXXXX”。嫖客如需要嫖娼就通过卡片上的电话联系被告人杜雪玲或直接拨打被告人杜雪玲手机(号码136XXXXXXXX),被告人杜雪玲便联系介绍卖淫女前往客人所在的房间地点进行性交易,被告人杜雪玲每介绍一起卖淫嫖娼活动便非法获利人民币70元。被告人杜雪玲于2019年4月7日晚,分别介绍邱少萍、“阿莲”两名卖淫女前往屯城镇好运宾馆306房间进行卖淫。屯昌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4月8日凌晨,在屯城镇好运宾馆306房抓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邱少萍与嫖客洪防照、陈之炬,并于2019年4月8日凌晨,在屯昌县屯城镇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处抓获被告人杜雪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雪玲违反国家治安管理的规定,实施了介绍二人卖淫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杜雪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杜雪玲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应依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确定。被告人杜雪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手机(VIVO牌,颜色:玫瑰金色,型号:X20A)一部,属于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雪玲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大章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欧雪香
书 记 员 陈 冰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