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曾德杰、许少丽、张运东、李芳:
本院受理的(2019)琼90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屯昌县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你们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现因你们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曾德杰、许少丽、张运东、李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