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琼9022民初225号
原告:赵磊,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英,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系赵磊母亲。
被告:海南东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南洋广场12幢住宅23号。
法定代表人:石松。
原告赵磊与被告海南东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东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天悦花园8-2-901装修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装修预付款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天悦花园8-2-901装修合同》,按照口头约定,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21000元装修款,被告当场书写一份收款收据给原告。之后,被告并未按合同履行,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今仍然没有履行其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支持原告所请。
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在答辩期间内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一、《天悦花园8-2-901装修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二、收款收据,证明被告已收取了原告的21000元预付款;三、微信截图,证明预付款21000元是原告用微信转账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过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原告于庭审中的陈述,结合本院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与原告签订《天悦花园8-2-901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41000元,工期从2018年9月19日至10月30日。合同签订当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石松转账21000元作为预付款,被告法定代表人石松于收到预付款的第二天向原告出具一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尔后,被告并未按合同的约定其履行装修义务,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至今仍然没有履行其义务。原告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天悦花园8-2-901装修合同》;2、被告返还装修预付款21000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被告海南东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定装修合同后,原告按约通过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石松转账21000元作为装修工程的预付款。尔后,被告公司并未按合同履行应尽之义务,致使该合同长期无法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据此,原告请求解除《天悦花园8-2-901装修合同》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因没有履行合同致使合同被解除,其继续占有原告的预付款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其返还装修预付款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赵磊与被告海南东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签订的《天悦花园8-2-901装修合同》;
2限被告海南东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预付款21000元给原告赵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海南东奥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清贵
人民陪审员 黎钦勋
人民陪审员 彭 晓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道儒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〇模〇可以缺席判决。